▲ 再婚能否成功是衡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 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已经成为排除老人再婚障碍的首要问题; ▲ 契约能否维护中老年再婚女性利益? “已是6月天了,家住北京海淀区的61岁老人毛尚清(化名)还捂着长裤长褂,戴惯了帽子的他,头上顶个厚帆布帽。老伴数月前去世了,毛尚清发现,没有了老伴,自己连夏天的衣服都找不到。” 这是《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记录下的一位丧偶老人,这位老人只是我国4554万60岁以上丧偶老人中的一位。 去年,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数字显示:北京城区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9.6岁。根据这个数字来推算,现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丧偶,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近20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孤独。 再婚是独身老人的养老良方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陈功说:“对于老年男性来说,妻子过世后,他们难以自理家务,生活感觉空虚,失掉了从原来夫妻关系中得到的慰藉和支持。而对于老年妇女来说,丈夫去世不仅意味着失去家务分工和互相依赖,而且还可能造成经济困难。” 由此可见,得到配偶的情感慰藉不仅是老年人的基本需要,也是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而让丧偶老年人重新获得配偶特有的情感支持,是他们消除心灵创伤,避免心身疾病的好办法。 同时,伴侣和婚姻生活对于老年人,还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老年问题专家、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郝麦收认为:“老年人再婚的养老意义已经大于婚姻意义,夫妻养老日益成为社会转型期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一部分老年人在退休后社会活动减少,丧偶使他们脱离了与亲属、朋友、邻居的交往,这一点在男性老人身上尤为突出,本文开头的那位老人就是典型的一例。另外,由于家庭规模不断趋于小型化和核心化,使得年轻人和父母更趋向于各自独立居住。伴侣就成为老年人生活中最主要的交往对象。 因此,老人再婚能否成功是衡量独身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然而,老年人再婚的失败率却非常之高。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老年庭10年来案件的统计数字表明,老年人再婚又离婚的达到老年人离婚案件的60%。 这些老人再婚不成功的问题到底在哪?我们如何帮助他们拥有美满的婚姻?这是值得社会关注的问题。
公平约定可避免日后纠纷
一个闷热无雨的傍晚,刚刚再婚的任老伯正准备和老伴吃晚饭,忽然,女儿冲进来大吵大闹。71岁的任老伯知道女儿此番的来意仍是冲着他的这套房子,无奈中老人只好放下手中的筷子和女儿“理论”,可是,一时怒起的女儿竟拿起一个茶叶罐向老父亲的新婚老伴掷去,茶叶罐砸到了任老伯的头上,鲜血顿时涌了出来…… 对于许多单身的老人来说,老有所“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通往红地毯的道路往往阻力重重。从大量的社会新闻中可以看到,子女因财产问题干涉老人再婚的不在少数。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杜鹏教授说:“这是因为子女担心家庭财产将来会落入继父母之手,从而影响到自己的继承利益,以及担心继父母年老生病乃至身故需要有较大的物质和精神的投入。” 为了避免再婚后的经济纠纷,也为了让子女安心,越来越多准备再婚的老年人走进了公证处。据《千山晚报》报道,近两个月来,有100余位老人办理了公证,再婚老人占了近八成。所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房屋、财产两方面。 但是,房屋、财产状况千差万别,有一些情况公证处并不受理。比如,如果再婚一方的住所是承租房,公证处就不予公证。所以,一些再婚老人只好自己进行简单的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虽然书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自行订立的约定,往往由于内容不明确、保存不好,在日后发生财产纠纷时起不到保护老人权益的作用。 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已经成为排除老人再婚障碍的首要问题。为[FS:PAGE]此,从事老年问题研究多年的郝麦收在7年前进行了一个有益的尝试——与天津市老年工作委员会合作,开办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专为再婚老人提供婚前财产见证服务。他表示:“见证不仅不受房产性质的限制,而且同样能够达到避免经济纠纷的效力。” “婚前财产见证”对于避免老年再婚家庭的经济纠纷,效果如何?7年来,有多少老年人成为它的受益者?记者走访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 据悉,再婚见证是在双方老人平等协商及与子女达成共识后,在见证师的见证下,签署“老年婚姻见证书”。 记者翻开了一本大红色封面的见证书,这对年龄相差8岁的老人是这样约定的:双方承诺遵守“三不变”原则,即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亲子关系三个方面婚后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各自所有,由各自子女继承,再婚后赡养与护理的关系不变。 而见证书中重要的内容是双方老人就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进行详细约定。记者看到,仅“婚前住房和婚后住房”一项,双方就约定了五条: “一、婚前男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57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 二、婚前女方拥有30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现由大儿子暂住; 三、再婚后,女方住男方处; 四、婚后若发生不可调解的矛盾而离异,女方回原来自己的住房居住; 五、如果男方先谢世,男方同意女方住到再婚或故世,男方住房由男方子女继承。女方在男方谢世后的居住期间,对男方住房不得转租、转让、转卖,住房所有人不能改变。如果女方回自己的住房居住,男方住房则交给男方子女继承。” 双方对婚前储蓄、婚后生活费和医疗费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一、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 二、婚后,按照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的原则,每月男方拿出1000元,女方拿出600元作为婚后的月生活费。共同的生活费由双方共同管理。一方去世后,由生活费形成的积蓄和用共同积蓄购买的财产,归在世方受用和处置。 三、双方患病需要治疗时,医疗费主要由社会医疗保险费支付。双方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大病费用,本人是第一承担人,自己的儿女是第二承担人,老伴是第三承担人。” 此外,两位再婚老人还就后事处理、亲子关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记者看到,“婚前财产见证书”中约定的内容几乎涉及了婚姻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经济问题。据郝麦收介绍,再婚见证处成立7年来,共为200多个老年再婚家庭做了见证,至今有95%的家庭仍保持在稳定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