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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一份中老年婚姻见证书(2)
点击数:1604 更新时间:2008-08-26 17:37:22   

    女方获益时常明显少于男方

  无疑,“婚前财产约定”为老年人再婚排除了许多障碍,并设置了一定的保障,对于促进老年再婚家庭的稳定有着进步的意义。但是,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一位已经做过婚前财产约定的老年妇女仍对未来的日子充满了不安。
  72岁的封静远(化名)虽然对4年的再婚生活比较满意,但她仍然担心大她10岁的老伴去世后,难逃被老伴儿女“赶走”的命运。“结婚前,我们就约定好了,我住到他这来,如果他先谢世,我可以一直住到我去世;我死后,这套房子再由他的孩子们继承。虽然这么约定了,可是这房子的房契一直保存在他儿子的手里,如果老伴去世了,他的儿女把房契上的名字一改,让我搬走,我一点办法也没有呀。再说了,人老了有个熟悉的地方才安心。现在,我和这里的邻居、社区的大夫都很熟络,还参加了小区附近的老年大学书法班,我离不开这里了……我特意跑到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律师说,不太了解见证机构,但从见证书上看,如果我老伴去世后,他的儿女让我搬走,我即使拿着见证书,官司也不好打,因为这只是我们俩人签订的契约,没有儿女的签字。”
  为此,封静远和老伴商量过多次,要求再去见证处,让双方儿女补上签字。可是他的老伴就是不愿意“惊动”儿女,他认为,有没有儿女的签字并不重要,“见证书上盖着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和天津市老年婚姻研究所的章,你还担心什么呀。”
  实际上,并非封静远杞人忧天。根据一份针对老年再婚夫妇年龄的统计报表显示:老年再婚夫妇中男性年龄多大于女性。在70─74岁再婚男性中,有70%的人比配偶大10岁以上。这种现实预示着:通常老年男性先故去,将留下老太太独自生活多年。
  由此看来,婚前约定带给双方老人的利弊并不均等。以封静远夫妇为例,我们为他们各自的利弊得失开出了一份清单:
  男方所获的利益:
  1.获得了情感慰藉;
  2.得到了老伴的照顾;
  3.消除了自己子女的顾虑;
  4.减轻了自己子女的养老负担。
  弊端:空缺(我们没有看到明显的不利方面)。
  女方所获的利益:
  1.获得了情感慰藉;
  2.得到了一部分生活照顾;
  3.老伴在世时,避免了与男方子女发生经济冲突。
  弊端:
  1.替老伴的子女承担了大量的赡养及照护工作;
  2.老伴去世后,有可能因为老伴子女反目,迫使她离开熟悉的生活圈子,从而使她生活质量大大降低;
  3.老伴去世后,依然要靠自己的子女来承担她的生老病死。已经获益的男方家庭却无须付出。
  从这份清单中,我们得到了清晰的结论:协议双方的利益并不均等。男方为最大利益的获得者,而女方付出多,得益少。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研究员徐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婚前见证这种形式无疑为调试和解决再婚老人的经济纠纷起到了积极的服务作用。但是它毕竟还是个新的尝试,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在再婚生活中,老年妇女付出的比男性老人多得多,而她们的生活质量普遍较男性老人差,面临的困难及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也比男性老人多得多。
  记者在天津就采访到一位承担繁重家务劳动的再婚老年妇女。赵秀(化名)再婚前一直独自住在儿子的一居室,结婚后,她就搬到了老伴的小平房。“过去我虽然独身,但我的生活很规律,很轻闲,可再婚后我却成了他家的保姆。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么脏乱的家:十几平方米的小屋,顶棚上糊的报纸不仅泛着黄,还被虫子蛀了很多洞。茶壶、茶杯里茶锈斑斑,几乎看不出本色;床单、褥子脏得像五彩旗一样。搬过来后,我就拆洗被褥、踩着两把椅子给顶棚糊报纸、自己拌洋灰磨院子里的地。因为冬天洗床单、洗衣服,手指头受了寒,到现在还直不了。”
  再婚老年妇女往往是家务劳动和家庭照料的主要承担者,有时要面对三重负担:照料老伴、照料[FS:PAGE]晚辈及自我照料。可是,她们却缺少老伴的照料,特别是遇到老伴先故,而她也到了需要他人照料之时,她所能得到的人力及财力资源都将极其有限。
  针对这种情况,多年来一直关注老年妇女生存状况的徐勤特别批评了一些男性老人:“在一些男性老人头脑中大男子主义思想还很强,他们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家庭生活以自我为中心,只关心自己。”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所做的调查显示:老年妇女平均每天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在城市是4.7小时,在农村为3.8小时。而她们的主要任务是帮助配偶。

  学会用好遗嘱公证

  显然,处于弱势的再婚老年妇女没有精力和体力“讨个说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更不愿和对方子女发生冲突,而一味地拉着对方子女做见证也不太实际。那么,有没有一种更好的途径既能保护再婚老年妇女的利益,又能避免与子女发生冲突?记者请教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岚,她表示:“如果再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很可能发生很多变数。以上文中提到的封静远为例,虽然她在婚前签署了约定书,但这只是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内的生活进行了约定,而没有详细约定身后财产的处置问题。为了保全女方的利益不受侵害,他的老伴最好到公证处做一个附条件的遗嘱公证,写明如果男方先去世,男方子女不立即执行继承,该住所由女方继续行使居住权,直至其去世或再婚。”
  为了了解遗嘱公证的详细情况,记者又采访了北京市公证处副主任陈中京,他说:“遗嘱公证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跟子女商量。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但必须为立遗嘱人所有。若是为了保护老伴的居住权,立遗嘱人在遗嘱中不仅要写明子女继承住房的前提是保证继母生前居住权,还应写明遗嘱执行人为其老伴。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公证书最好由公证处、子女和老伴各持一份。这样就能很好地保护弱势的一方。”
  那么其他的财产如何立遗嘱?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的蔡从云律师告诉记者:“立遗嘱不局限于财产的分配,财产所有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比如,再婚的男方老人有一笔婚前存款20万元,女方老人无退休金,无存款。而男方又担心自己去世后,老伴的赡养问题,那么他可以将20万元全部留给老伴,也可以在遗嘱中注明其中的多少数额由女方继承,其余部分由自己子女平分。”
  采访中,我们欣慰地看到见证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都可以为维护再婚老人权益提供帮助,同时我们也发现,再婚老年妇女较男性老人付出的更多,而生活质量却很低,我们希望,这些机构能更多地维护再婚中老年妇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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