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难与设立同居制度 |
点击数:1682 更新时间:2008-08-26 17:35:41 |
我国的社会正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社会上老年人独立意识和追求晚年幸福生活意识的增强,再加上思想观念的更新,所以城市里丧偶和无配偶老人再婚要求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老人们的再婚之路大部分走得很艰难。几年来我国报刊上时有老年人受封建思想束缚,老年人再婚受到子女干涉,而老年人却无可奈何、痛不欲生甚至走极端的报道。老年人的再婚到底难在哪里?有没有可以另辟通道进行解决,这应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老年人再婚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上婚姻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比较普遍,子女们对老人无伴的孤独缺乏人道主义的理解。他们把老人的正当再婚要求理解为“老不正经”,甚至在亲朋好友间也对老人再婚缺乏必要理解。 二.老人再婚一般牵涉到赡养和财产继承问题。子女不愿父母的财产通过“再婚”让外人继承,故子女一般都反对老人再婚。 三.再婚夫妇死后的安葬问题也是干扰老人再婚的原因。有的地方出现双方的子女拒绝安葬或双方的子女争着安葬而吵架、打架的事件。 四.父或母欲再婚,但必须符合子女们的再婚标准。如果老人找的对象不合子女们的愿望,则子女们以断绝往来和不照顾相威胁,真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老人只能在亲情与爱情之间作残酷的选择。 以上的几道难题大部分想再婚的老人都解决不了,所以尽管许多老人希望再婚,但只能在孤独中慢慢地衰老死去。那么我们社会能否从关心关怀老人的晚年生活出发让五十周岁以上丧偶和无配偶的老人进行同居,国家在新婚姻法中设立老年人同居制度呢?笔者认为,青年人的婚姻与老年人的婚姻,在内涵上有很大差异,年青人的婚姻中是爱情、性爱、传宗接代、创家立业、赡养老人……。而老年人的再婚虽有爱情、友情,但主要是相互倾吐寂寞,生活中相互帮助,摆脱孤独。我们只有正确认识这种差异,才能承认青年人结婚与老年人再婚实行一刀切的不合理性。 笔者调查了部分丧偶和无配偶的退休老人,他们中大部分赞成同居,他们认为,“结婚虽有法律,但如果要离婚时解除也难。不象同居那样双方是朋友关系,能做到好说,好合,好散”。他们说“已有部分老人没有领结婚证就同居了,但由于法律没有同居制,大部分老人怕别人说他们“老不正经”而不敢尝试,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今后老人同居现象肯定会越来越多。” 法律是人们理性思考和公共意志的结果,根据我国老人想追求“有伴“的幸福又很难再婚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在新婚姻法中设立老人的同居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补充。 所谓老年人同居制度,同居者原则上是双方已满五十周岁以上,无配偶的老人,不以生育为目的,为共度晚年,摆脱孤独寂寞,在生活上相互照顾而同居,同居人之间没有相互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由各自的子女尽义务,老人各自的财产归各自的后代继承,百年后与原配安葬,老人有遗嘱,财产按老人遗嘱办理。同居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较长期的异性朋友关系。缺点没有夫妻关系稳定,优点尊重自由双方好合好散。同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上确定的同居制度凭双方达成的同居协议到民政部门备案即可。如果要解除,实行无错原则,一方要求就可解除。 (具体如何立法,可再由专家们讨论)。 法律上设立同居制度的意义: 一.婚姻制度把一对男女栓在一起,虽然使婚姻稳定性,但也失去了双方相互间的距离,从美学上失去了距离美,失去了应有的礼貌和尊重。而同居的相对不稳定,就能促使双方相互尊重,把对方作朋友看待。有些矛盾也许更易协调和宽容。 二.有效避免了遗产纠纷的发生,既保持和维护了原来的亲情关系,同时又避免了设婚宴的浪费,故老人同居制度比再婚能使子女们接受和理解。[FS:PAGE] 三.如果人们把原来的婚姻看作“正剧”,那么晚年的同居只能算人生的“小插曲”,既有利于老人与原配合葬又符合中国人对爱情的观念及从一而终的观念(虽这种观点落后,但有很大市场,而且我们没有力量强求人们马上去除它)。 四.由于婚姻制度对青年人利大于弊,可对再婚的老年人弊大于利,因此多方面的原因,老年人的再婚之路比年青人的初婚之路还艰难。而老人比年青人不能适应和承受冲突,因而老年人再婚婚姻更容易失败。笔者通过对五十户再婚老人的调查得出结论,只有少部分再婚者能处理好各种关系,过得比较幸福,大部分老人由于再婚带来了新的不幸和烦恼,同居制度无疑能解决大部分老人想有个伴又怕结婚带来麻烦的矛盾。 为慎重起见,笔者调查了一百名老人,有百分之五十的老人赞成同居制度,百分之十的老人认为应该结婚,百分之十的老人认为无所谓,只有百分之二十的老人反对同居。 笔者也调查了年青人,百分之八十的年青人认为老人可以同居不必结婚,百分之十的年青人认为无所谓,只有百分之十的青年反对同居也反对结婚,认为老人只要物质生活有保障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实际设立老年人的同居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符合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愿望,它有广泛的社会基础。笔者提出这个有关老人晚年幸福与否的同居制度,望能引起法学界专家、学者同仁的广泛关注。想能在贵刊开展广泛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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